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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行为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中新社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 张素)“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谈及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时有此表述。 姜启波与高景峰表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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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加大惩治力度——“两高”发布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 罗沙)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4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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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分别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315.94元
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记者罗沙、陈菲)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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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
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记者陈菲、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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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将这些情形列入虚假诉讼罪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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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分别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84.74元
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记者陈菲、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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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批复涉气枪刑案定罪量刑标准:充分考虑主观动机
人民网北京3月28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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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气枪铅弹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指出,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研究,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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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气枪铅弹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正义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徐日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指出,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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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