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普通文章模块搜索页
条件筛选
  •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第三条 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