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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要求,再次全面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第2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30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省仍以较大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爱。 通知指出,在职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同,在现行

  • 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20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农村籍老义务兵、烈士老年子女等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其中,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适当予以倾斜。 在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和财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国家仍以较大幅度

  • 青海省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标是自2000年以来,我省连续第19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提标政策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8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相关情况。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8月22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调整提高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调标是自2000年以来,我省连续第19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提标政策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此次提标涉及的人员范围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

  • 8月1日起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8月1日起—— 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9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49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

  • 陕西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记者8月29日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划定不同标准,因战致残的调整为每年8910元至80140元;因公致残的调整为每年7620元至77610元;因病致残的调整为每年25440元至7506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属每年254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18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陕西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新华社西安8月30日电(记者 李华)为了进一步提高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要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根据残疾等级划定不同标准,因战致残的调整为每年8910元至80140元;因公致残的调整为每年7620元至77610元;因病致残的调整为每年25440元至75060元。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属每年254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青海再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8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幅度为10%。其他调整的标准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提

  • 安徽省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自8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均有提升,全省46万优抚对象受惠。 据介绍,提标后,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为80140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55570元/年。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50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4240元;建国后入伍的,达到

  • 一批新规8月施行,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题:一批新规8月施行,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新华社记者王琦 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停征专利登记费等收费,汽车生产企业要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8月,一批新规将正式施行,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从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点赞!8月1日起,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再次提高

    资料图 记者7月27日从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到,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从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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