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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加大惩治力度——“两高”发布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 罗沙)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4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

  • 推进刑事司法模式创新,人民法院将运用大数据攻关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记者从7月25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视频会议上获悉,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常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指引,运用大数据手段攻关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推进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建设优化和全国推广应用。 会议强调,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推进刑事司法模式创新,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积极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将现代科技转化为刑事司法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据了解,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健全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并全面实施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

  • “两高”明确气枪铅弹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指出,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研究,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

  • 两高发布气枪铅弹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正义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徐日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指出,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

  • “两高”明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

  • 动植司、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就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开展联合调研

    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细化了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应予立案追诉的7种情形。为做好新立案追诉标准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与最高检、公安部的衔接和协调,共同做好文件的执行工作,总局动植司、法规司,会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组成联合调研组,于5月9日至12日深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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