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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加大惩治力度——“两高”发布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 罗沙)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4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

  • 【案例解读监察法】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一致

    编者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区监察机关对该区某事业单位公职人员A某(非中共党员)涉嫌贪污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调查,区监委认为A某涉嫌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后,决定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区监委制作了《起诉

  • 推进刑事司法模式创新,人民法院将运用大数据攻关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记者从7月25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视频会议上获悉,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常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指引,运用大数据手段攻关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推进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建设优化和全国推广应用。 会议强调,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推进刑事司法模式创新,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积极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将现代科技转化为刑事司法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据了解,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健全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并全面实施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

  • 用好监察权限中的"可以"系列报道⑥以刑事审判为标准收集证据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讯问进行一段时间了,你怎么还没开始制作笔录?”近日,湖南省株洲县纪委监委谈话室里,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阳菁正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但讯问开始不久,就被县监委委员陆胜军紧急叫停了。 “他现在还没有交代具体问题,都是在谈工作成绩,因为这些内容与案情无关,所以我就没有记录。”阳

  • 祁建建: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刑事赔偿标准逐年递增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最高人民法院均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犯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标准连年递增,体现了对冤案纠错和救济的重视。 刑事赔偿意义重大 刑事赔偿是对冤假错案进行纠错的重要环节。纠错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框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

  • 肖文彬: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界定标准

    【中文摘要】从主观方面来看,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形象点说是“空手套白狼”。因此,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骗钱”,民事欺诈则是“赚钱”。 【中文关键字】民事欺诈;刑事诈骗 【全文】 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最困扰的一个难题就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界定标准,众说纷纭,难以统一,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将民事欺诈认定为刑事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 笔

  • 气枪铅弹等刑事案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

  • “两高”明确气枪铅弹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指出,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研究,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

  • 两高发布气枪铅弹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正义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徐日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指出,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

  • “两高”明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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