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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高: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行为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中新社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 张素)“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谈及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时有此表述。 姜启波与高景峰表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

  • 我国境内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标准梳理

    在我国境内有关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等。食品伙伴网整理了境内相关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以供参考。 一、基本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梳理 1、动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基本法。该法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

  •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

  • 秦宜智参加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启动会

    1月24日上午,秦宜智同志参加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启动会并讲话,他指出,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党十九大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客观需要,也是新时代履行国际义务、保护国门安全的客观需要。要注重把握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目的、主要制度设计和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联合立法,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做好修订工作。法规司、卫生司相关负责人、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工作人员、总局法律顾问、直属局相关代表一同参会。

  • 质检总局召开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研讨会

    1月23日上午,质检总局召开研讨会,研究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事宜,总局法规司、卫生司代表及直属局的17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议由法规司主持,与会代表就目前卫检法存在的不足以及修订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做了充分交流。

  • 中俄就进一步落实国境卫生检疫合作协议举行会谈

    9月11日,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郭辉司长、广东检验检疫局陈胤瑜副局长在广州与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伊丽娜.布拉金娜副局长举行了会谈,旨在落实今年7月在习近平总书记和普京总统共同见证下质检总局与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国境卫生检疫合作协议》。 俄罗斯是中国友好联邦,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沿线重要大国,中俄卫生检疫部门有近30年的合作传统。经过友好深入的会谈,双方为了落实中俄国境卫生检疫协议,保障中俄两国民众健康,一致商定:一是加强信息交流,包括传染病疫

  • 质检总局启动《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

    9月12日至14日,法规司、卫生司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等相关部门,在山东青岛召开《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研讨会,正式启动《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工作。与会人员围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和修订建议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就修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拟修订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会议研究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方案》(草案),统一了修法的一致原则、科学原则、风险管理原则和务实原则,明确工作机构、职责和修订进程。与会代表随后还分别对海港、空港、实验室的卫生检疫工作开展实地调研,为进一步做好法律修订工作提供参考。

  • 质检总局卫生司关于印发《国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已将其列入国家安全战略。为有效防止病媒生物(原称医学媒介生物)及其传播的虫媒传染病经国境口岸传入传出,科学预警虫媒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含输入性)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维护国门生物安全,现将《国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国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质检总局卫生司 2016年3月24日 国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规定 为规范国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有效防止病媒生物及其传播的虫媒传染病经国境口岸传入传出,科学预警虫媒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审查会在广州召开

    2月15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在广州组织召开了《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审查会。总局法规司以及7个直属局的法制和业务专家参加了审查会。 与会专家结合《国境卫生检疫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实际,从明确《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理顺技术规范要求、法律语言使用、细化权责设定以及加强与有关法律规范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审查意见。

  •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83号) 2015年第83号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现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一、取消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停止核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督。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相关单位的其它卫生许可证件合并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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