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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为深化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改革创新、优化评价程序,促进企业运用标准化理念和方法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贯彻并实施GB/T 35778《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5项国家标准,有序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价工作,中国标准化协会起草了《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文件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修改建议请填写在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中,并电邮至联系人邮箱。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 中国标准化协会联系人: 高璐 王喆 电话:010-68488741 010-68487756 意见反馈邮箱:gl@china-cas.org;wz@

  • 河北省局组织召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暨《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宣贯培训会议

    8月9日,河北省局组织召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暨《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宣贯培训会议。会议在石家庄召开,河北省局刘江潇副巡视员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要求,认真抓好《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全力抓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抓好汛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电梯安全质量提升,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监管效能和信息化水平。(转载自河北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 秦宜智参加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启动会

    1月24日上午,秦宜智同志参加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启动会并讲话,他指出,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党十九大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客观需要,也是新时代履行国际义务、保护国门安全的客观需要。要注重把握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目的、主要制度设计和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联合立法,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做好修订工作。法规司、卫生司相关负责人、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工作人员、总局法律顾问、直属局相关代表一同参会。

  • 质检总局召开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研讨会

    1月23日上午,质检总局召开研讨会,研究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事宜,总局法规司、卫生司代表及直属局的17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议由法规司主持,与会代表就目前卫检法存在的不足以及修订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做了充分交流。

  • 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及实施细则

    导读: 在现在社会上很多人都会买五险一金,尤其是在职的职工,大部分公司是会给公司的职工上社保的。那么职工受伤了了,可以赔偿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那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又是怎样的呢?本文为您介绍。 买保险 不知如何下手?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

  •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标准物质是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 第三条 凡向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

  • 山东省质监局出台《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近日,山东省质监局修订下发《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山东省质监局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等要求,积极适应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该《细则》是在2016年出台的《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修订过程中反复收集了全省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建议,还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并积极予以吸纳。 《细则》共设7章35

  •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 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6〕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及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制定《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该领域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依据《中

  •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行业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等。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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