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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及时淘汰落后标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 为保证保障安全所必需的标准项目及时立项,避免缺失,在第九条中增加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立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为减少标准之间的重复交叉和不衔接配套问题,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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