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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合法权益标准之省思
【英文标题】Some Thoughts on Standard of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s Lawful Right and Interests 【作者简介】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中国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确立了权益保护的合法性标准,这实际上是以立法者的法律价值判断取代公民正当道德权利,既不能全面地反映现实中受害者的权利诉求,更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因此,应当纠正我国法律制度中普遍确认的将“合法权益”作为确定权益保护范围的唯一标准的狭隘观念,扩大权益保护的范围,将实定法之外的应然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The lawful standard of right and interest protection is co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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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美国环境司法禁令救济的审查标准
(一) 根据传统的“四要素检测法”,美国法院发布环境司法禁令救济时需审查:(1)申请禁令的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在法律上没有充分的救济,或者原告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2)原告有胜诉的可能性;(3)利益权衡原则。即禁令授予时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救济被拒绝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禁令的发布不损害公共利益。 例如,在1972年发生的塞拉俱乐部等诉拉克尔肖斯一案中,原告对联邦环保局局长批准州的某些部分的空气污染控制计划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联邦地区法院发布禁令。理由是: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的立法目的及相关规定,即便一个地区的空气质量优于国家标准,联邦环保局亦不能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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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标准制度的环境侵权救济功能
作者简介: 刘超,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刘超(1980- ),男,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 我国当前的《侵权责任法》重视了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进行了特殊侵权责任制度设计,但在价值判断和制度机理上依然秉持私权保护理念。这使得当前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存在着诸多内生缺陷和实施困境,其症结可以归结为环境侵权所致损害超越了传统民事侵权的损害结果。环境侵权中“对环境的损害”以及生态利益的损害已经不能在传统侵权结果责任框架下寻求救济,必须引入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理念,并相应地进行制度设计。该制度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