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普通文章模块搜索页
条件筛选
  • 福建制定全国首个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省级地方标准

    日前,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南平市委编办、省标准化研究院等联合制定全国首个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省级地方标准,这一标准将适用于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和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实施、应用与监督等管理,有效解决全省权责事项上下级不统一、数量差异大、行使标准不一等问题,是我省权责清单制度化建设的一项创新性成果,也是全国首个权责清单管理地方标准。 标准共分为9个章节和2个资料性附录,内容涵盖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公布、动态调整、组织实施、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等,有利于规范全省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与

  • 乌审旗“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专题培训会召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利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八张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通知》和《关于开展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及重新公布权责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7月18日 由乌审旗审改办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乌审旗“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专题培训会。 此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确认权利清单和完善权责清单,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权责清单”的标准化建设,为全旗“放管服”改革奠定了一定基础!(徐燕 白杨)

  • 谭启平: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私法接轨论的深刻影响下,着眼于目的共通的功能主义视角,作为公法的标准规范逐渐被作为私法的侵权责任法所认可,并以强制性标准为联结点获得了进入其规范体系的管道,成为侵权责任承担的重要影响因素。以产品侵权责任为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强制性标准是判断产品存在缺陷并据此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但问题在于,这仅仅阐明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关系,缺乏“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关系的规范,因而在逻辑上并不周延。换言之,工业产品、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强制

  • 辽宁检验检疫局积极推进权责清单第二次动态调整

    近日,辽宁局以2016年发布的《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基础,对权责清单进行了第二次动态调整。调整后,清单确认保留7大类45项行政职权。根据质检总局和辽宁局下放、调整行政许可的要求,对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和流程图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范和完善。根据相关法律,增加3项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根据监管模式变动情况,对2项其他权力事项的职权名称、实施依据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为全面加强权责清单管理,推进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常态化,辽宁局建立了清单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当发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机构职能变动调整等情况时,随时对权责清单内容进行调

  • 广东检验检疫局持续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建设

    近日,广东局对外公布了新版本《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这是自2015年公布权责清单以来,广东局第五次动态调整完善清单内容并对外公布。两年来,广东局大力加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建设和完善,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及职能责任变化,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梳理、清理调整,先后修改了29项职权的实施依据和4项职权的实施主体,将行政处罚细项由119项调整为113项,并对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到目前为止,清单列出了广东局目前行使的6大类43项行政职权,其中包括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5项、其他权力11项,以附表的方式列出了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