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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查验防护措施管理规范》等3项海南省地方标准的通告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查验防护措施管理规范》等3项海南省地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发布信息表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1 DB46/T 521-2020 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查验防护措施管理规范 2021-01-26 2021-03-01 2 DB46/T 522-2020 危险化学品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2021-01-26 2021-03-01 3 DB46/T 523-2020 危险化学品企业情景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2021-01-26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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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非标准金银清点查验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2018年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非标准金银清点查验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出席会议并致辞。 范一飞认为,开展非标准金银清查和货币史研究工作意义重大。多年来,人民银行为非标准金银管理付出了巨大努力。随着时代发展,传统非标准金银管理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亟待完善提升。做好非标准金银清查和货币史研究工作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有利于深入研究货币金融历史,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历史镜鉴。 范一飞指出,非标准金银清查和货币史工作自启动以来成果显著,现已进入关键时期。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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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货物土壤、栽培介质查验的警示通报
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表 质检动警【2018】第7号 2018年4月4日 标 题 关于加强进口货物土壤、栽培介质查验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近期,广西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来自澳大利亚集装箱货物名为“膨润土”(共96吨)查验中,判定为该批货物为禁止进境的土壤,实验室检测发现大量的昆虫、杂草种子及残体,其中杂草种子65粒/公斤,植物残体5.67克/公斤,测定土壤PH值为5.38。广西检验检疫局已对该批货物作退运处理。另外,浙江检验检疫局在从荷兰进境樱茅种球中截获未经检疫审批的有机栽培介质,并对该批种球作退运处理。 土壤、栽培介质检疫风险高,易携带植物病原体、昆虫卵、幼虫等,一旦传入,将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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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一批即将出口的蔬菜进行查验
日前,山东青岛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辖区某出口蔬菜仓库,对一批即将出口的蔬菜进行查验。今年以来,青岛局深入推进“三最”口岸建设,深化检政企合作,持续推出出口便利化措施,实现一季度蔬菜出口“开门红”。据统计,一季度青岛口岸蔬菜出口超9万吨、货值超2亿美元,同比均增长30%以上,连续5年保持增长势头。 高瑞刚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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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登机查验并进行初步排查
3月18日至20日,上海机场检验检疫局连续接到航空公司申报,从泰国飞往上海的航班上多人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经排查,患病旅客分别来自4个旅行团,在泰国当地食用团餐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消化道症状。对此,该局加大了对来自泰国重点航班的检疫查验力度。图为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登机查验并进行初步排查。 周峻岭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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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直通进区”模式释放红利 进口农副产品一步到区一站查验
天津市首个“直通进区”监管模式在静海区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区已经启动运行近两个月的时间。记者采访发现,通过“直通进区”的监管模式,新鲜的进口农副产品能够实现一站式快速检验检疫,海外生鲜“直达”餐桌,贸易便利化全面加强,大大降低了成本与价格,让百姓享受到实惠。 “直通进区”,是指静海区企业的进境货物从天津口岸直接进入天津海吉星检验检疫工作场站实施检验检疫,改变了以往进口货物集中在入境口岸查验后再放行的传统模式,是天津检验检疫局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天津产业发展的创新举措。 天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进口农副产品到达天津港后,需要经过申报、货物转运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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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对一批来自乌克兰的樟子松板材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大量白色虫粉和虫孔
3月20日,深圳盐田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对一批来自乌克兰的樟子松板材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大量白色虫粉和虫孔,截获大量活体幼虫。据悉,该批板材共147.895立方米、货值约25585.84美元,盐田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其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送检实验室,严防疫情传入国内。 蔡洁思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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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检验检疫局大连湾办事处工作人员查验一批来自俄罗斯的冻狭鳕鱼
3月13日,辽宁大连检验检疫局大连湾办事处工作人员查验一批来自俄罗斯的冻狭鳕鱼。大连湾口岸是我国主要杂散货集散地,去年该口岸进口冷冻水产品占辽宁口岸的70%以上,占全国的20%。 刘乐然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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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通函〔2018〕137号 关于转发《海关总署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海关总署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署改发〔2018〕40号)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关业务司 2018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通关司,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