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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界定标准
【中文摘要】从主观方面来看,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形象点说是“空手套白狼”。因此,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骗钱”,民事欺诈则是“赚钱”。 【中文关键字】民事欺诈;刑事诈骗 【全文】 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最困扰的一个难题就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界定标准,众说纷纭,难以统一,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将民事欺诈认定为刑事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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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应采取标准较低的识别说
在民事起诉状中,除了涉及当事人个人信息的部分外,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本案诉讼请求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曹志勋在《当代法学》上发表题为《立案形式审查中的事实主张具体化》的文章中指出: 在立案形式审查中,需要确定判断事实主张具体程度的标准。大陆法系采取足以与其他同类法律关系区分的识别说,而英美法系则长期以来坚持起诉陈述事实应当满足相应实体救济的条件,美国最高法院更是在近年来将其提升到较高的所谓合理标准。上述不同理解受到不同法域下对诉讼不同阶段的功能预设影响,也与不同的程序分段和提取裁判规则的技术密切相关。 根据我国立案和审前程序的功能以及我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