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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 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1部分:术语》等18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日前,《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YY /T 1833.1-2022〈人工智能医疗器械 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1部分:术语〉等18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正式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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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极限运动装备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第1部分:滑板》等2项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要求,由中国体育用品业联合会负责完成的《极限运动装备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第1部分:滑板》(项目计划号:201907)和《健身瑜伽运动装备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第1部分:瑜伽垫》(计划项目号:201908)行业标准现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单位请登录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http://www.sport.gov.cn/tybz)填写“反馈意见单”后提交,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0年11月23日,为期2个月。 附件1:《极限运动装备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第1部分:滑板》等2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工作信息表 附件2:《极限运动装备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第1部分: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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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关于征求T/CAS 402—2020《健康保鲜功能电冰箱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第1号修改通知单意见的通知
中国标协标准T/CAS 4022020《健康保鲜功能电冰箱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中国标协[2020]45号)。为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附录D增加表D.3,对电冰箱(冷冻箱(柜)、冷藏箱(柜))的健康保鲜功能效果进行评价等级的规定。现就T/CAS 4022020《健康保鲜功能电冰箱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第1号修改通知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9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表》反馈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标协写字楼一楼(100048) 联系人:段彦芳,010-68486276,Email:dyf@china-cas.org 传真:010-68486206 附件1: T_CAS 402-2020《健康保鲜功能电冰箱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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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标协标准《空调器的舒适、健康功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由中国标准化协会组织,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中国标协标准《空调器的舒适、健康功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2月21日之前将《意见汇总表》反馈至中国标准化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标协写字楼一楼(100048) 联系人:郑燕峰,010-68487160,Email:zyf@china-cas.org 传真:010-68486206 附件1: 空调器的舒适、健康功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空调器的舒适、健康功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3: 征求意见汇总表——XX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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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关于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用端子连接器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两项中国标协标准意见的通知
由中国标准化协会组织,由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的中国标协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用端子连接器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和《家用及类似用途制冷器具用NTC传感器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4月11日之前将《意见汇总表》反馈至中国标准化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标协写字楼一楼(100048) 联系人:段彦芳,010-68486276,Email:dyf@china-cas.org 传真:010-68486206 附件1: 1-1《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用端子连接器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1-2《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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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体系的制定需求和实施建议研究"项目验收会在京召开
2019年1月16日,由美国能源基金会资助、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分院承担的"能源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体系的制定需求和实施建议研究"项目验收会在京召开。国家发改委环资司节水处牛波处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交通能源处王军伟处长、能源基金会环境管理项目刘欣主任、尹乐主管和才婧婧经理,以及来自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专家领导出席了会议。 牛波处长肯定了在能源行业开展节水标准体系研究的重要意义,强调能源行业的节水工作需要标准导向。并提出该项目为未来将节能节水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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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一致
编者按: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区监察机关对该区某事业单位公职人员A某(非中共党员)涉嫌贪污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调查,区监委认为A某涉嫌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后,决定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区监委制作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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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释义(33)】监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取证的要求和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取证的要求和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规范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是监察机关实现“法法衔接”的重要方面。一方面,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