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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 34/310005-2021)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8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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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制定实施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我省制定实施《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 3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发表了致黄河流域排污单位的公开信,通告各排污单位按上述排放标准来履行治污主体责任。 该标准适用范围包括沿黄的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三门峡市及济源示范区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新建排污单位自2021年3月1日执行,现有排污单位自2022年9月1日执行。 该排放标准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和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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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发布4个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发布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个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意味着昆明市污染防控工作将更加规范、更加严格。 云南省昆明市位于长江上游,是长江水源的重要涵养地和生态屏障,也是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交汇点。为推进昆明市高质量发展,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撑作用。2020年8月,两部门启动了4个标准制定前期调研工作。2020年9月,4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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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
与现行国标相比,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项目增加了氨,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限值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治理,引导其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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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针对《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作用等问题,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局令)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部令)的整合修订。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发布实施,对推进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新《标准化法》出台,国务院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以及我部对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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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河北省地方标准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4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于8月4日联合发布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河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通告(详细目录见附件)。 本通告可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知公告”(http://scjg.hebei.gov.cn)中进行查询,标准文本可从标准图书馆网站(http://www.bzsb.info)“京津冀地方标准数据库”中免费下载。 批准发布的河北省地方标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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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5-2020,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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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期间污染物如何排放?山东下发强制性标准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通知,《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方标准已通过审查,发布为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自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该标准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控制要求。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新增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共计7条。接收疫情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粪大肠菌群数应不高于50 MPN/L。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应传染病病原体进行监测,且不得检出。 接收疑似患者的集中隔离观察点和相关研究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对污水加强消毒,没有污水处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