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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正义的三个标准
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压舱石,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在传统的国家治理中具有减压阀的作用,任何理性的统治者皆不敢等闲视之。清代作为传统中国法的集大成者,在历史积淀中继往拓新,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正义标准。 司法正义的形式要件是情法合符 在清代的司法裁判中,情法合符是正义实现最基本的形式要件,其实质是寻求事实与法律的完全对应关系。虽然就一般经验而言,司法裁判就是使事实与法律对号入座的过程,但是,由于清代立法思维的线性化,这个过程显得尤具直观性。清代法律渊源的主体是律和例,律是纲目,例则是对律的具体化。因为在司法过程中过分追求情法合符的吻合性,在有例则不用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