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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 全文完)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 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