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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财资〔2015〕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全国工商联,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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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资〔2016〕6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印发后,一些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现就44号文件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核实文件依据。资产清查核实依照44号文件第(五)、(八)条规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执行。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在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