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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除认识误区 积极开展召回

    质检总局《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开展缺陷产品召回活动,对于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在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对“缺陷”的概念认识模糊,对召回的认识也存在误区,以至于对召回持消极态度、有抵触情绪。这些都不利于召回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对此予以纠正。 一是认为符合标准的产品就不是缺陷产品,因而觉得没必要召回。产品经检验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却被认定为缺陷产品,企业对此不理解并提出质疑:产品明明是合格的,怎么会有缺陷?这就涉及到对缺陷概念的理解。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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