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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

    新华社杭州6月20日电(记者 吴帅帅)浙江省检察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该标准将引导检察机关全面强化公益诉讼工作,同时更聚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特大案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据了解,该规定从案件性质和影响力两个方面来确定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标的大

  • 全国首个《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发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律 鲁利军)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这是全国首个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相关的省级地方标准。 据了解,该标准由南浔区人民法院全程参与制定,是在2017年发布实施的南浔区地方标准《诉讼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的基础上,经过南浔区人民法院近一年多的试点示范和经验总结完成。《规范》分为4个部分,分别规定了诉讼服务规范基本要求及大厅服务、热线服务和网上服务要求,详细规定了服务所需的硬件、软件、服务人员行为等,有助于让公众清楚地了解各项工作程序和方法,减少公众在诉讼事项中的困惑和麻烦。 该标准的发布是落实“最多跑一次”

  • 两高将这些情形列入虚假诉讼罪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

  • 张硕: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虽已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其证明标准问题尚未厘清。行政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各项相关因素,通过格次划分技术和情境化处理技术,对各类待证事实分别设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对存在行政违法事实的证明、公共利益受损事实的证明、已履行监督职责事实的证明宜分别适用“合理的可能性”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和“确信无疑”标准;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这一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争议事实的证明宜适用“清楚和有说服力”标准;对一般程序法请求事实宜适用“合理的可能性”标准。全案定案标准宜适用“清楚和有说服力”标准。 关键词: 检

  • 标准化助力诉讼服务中心“提档升级”

    近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牵头组织下,我院下属蓝箭万帮公司指导申报的《诉讼服务中心运行和管理规范》省级地方标准获批立项,这是以标准化打通诉讼服务最后“一纳米”的积极尝试,也是我省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来在法院诉讼服务领域的进一步细化落实。 2016年以来,浙江法院系统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展“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新需求、新变化,增强人民群众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对司法的获得感。经过两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全省法院系统“三大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共有105家法院基本建成新型诉

  • 最高法院确定在浙江打造标准化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

    4月9日,“全国法院移动电子诉讼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宁波中院作为最高法院指定的全国法院 “移动电子诉讼试点”,介绍了基于微信小程序打造的“宁波移动微法院”的建设成果。最高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介绍了全国法院移动电子诉讼的发展趋势。最高法院确定在浙江打造标准化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 移动电子诉讼:未来已来 今年1月4日,家住武汉的彭女士,在家中登录微信小程序“宁波移动微法院”,拍照上传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并用电子签名进行确认,顺利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 1月20日,身处非洲安哥拉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先生,于当地时间早上8点(北京

  • 山东律师调解试点新规!调解收费标准不超过诉讼费50%

    齐鲁网济南2月23日讯(记者 曹晗) 网站截图 记者从山东省司法行政网获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司〔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做好我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和法治山东建设的规划要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通过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的方式逐步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

  • 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对行政机关影响

    2015年5月1日起,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被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对包括检验检疫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而言,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将可能带来以下影响: 一、 行政诉讼案件可能会相应增多 相比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原《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方面做了多处修改,一是延长诉讼时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由原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修改为“六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出版

    为加强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总局法规司委托福建局法制处牵头组织部分直属检验检疫局法制骨干历时二年多,编著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务》。该书是检验检疫系统第一部系统介绍、解析检验检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理论和实务的规范性普及读物,也是总局法规司编著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系列丛书的第3部。该书通过介绍检验检疫行政复议、诉讼的基本理论、实务程序和34个涉检验检疫行政复议、诉讼案例及5份行政复议决定书、7份行政判决书的实例,并展望检验检疫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发展趋势,势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国检验检疫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应诉的能力,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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