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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评价的主体资格、内在标准与价值追求
学术评价在今天成为一个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它自身总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难免有瑕疵被人指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种不完善的学术评价,被许多非学术的目的利用,进而制造了一些消极的后果,从而被人们激烈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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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0年度统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各级别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2020年度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202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为150分)。 合格证书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发放。 特此通知。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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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技术写作能力(基础级)讲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中国技术传播联盟致力于开展技术写作能力的培训教育工作,现已举办全国技术写作师资班两期,培养了一批初步掌握技术写作框架体系、具备讲授能力的师资队伍,并面向大学生开展了技术写作能力(基础级)培训和考试,旨在考察并评定考生是否具备相应等级的能力,为其后续在本领域的就业或深造提供能力证明。技术写作能力考试共分三级,分别是一级(基础级),二级(从业级),三级(专业级),其中基础级面向理工科学生或初级工程师,考察能否以读者为中心创作简明易懂的技术内容。为进一步开展技术写作教育和技术写作能力评定工作,中国技术传播联盟面向全国招募合格讲师,并开展首批技术写作能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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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资格不是取消职业标准
2020年1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第四季度例行发布会。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张立新表示,今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认定发证。 张立新指出,人社部还将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或相关社会组织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张立新强调,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资格,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过去的职业资格评价改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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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获第一批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评价机构资格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中国标准化协会下发了《关于发布第一批试点评价机构名单 进一步扩大和推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评价工作的通知》(中国标协[2019] 275 号),公布了第一批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评价机构名单。经过层层筛选和专家论证,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成功入围第一批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评价机构,这是继省纺测院成功入围中国“蚕丝被”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后,在标准化工作上取得的又一新突破。 推行“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开展该项工作将有效推动GB/T 35778-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指南》等五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将促使企业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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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自贸片区在全国率先推出主体资格行政确认规范标准
央广网大连10月9日消息(记者贾铁生 通讯员赵英虎)10月9日,大连自贸片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国率先推出《大连自贸片区主体资格行政确认规范》标准,启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技术语言来规范行政行为。该标准是大连自贸片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改革配套的系列标准之一,也是大连自贸片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次重要实践,为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今年8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强调要加大力度持续推进,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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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京建发〔2019〕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现就《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补充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因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而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其当月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则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且此后各月只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二、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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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布关于购房资格个人所得税审核标准的补充公告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考虑到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影响本市购房资格,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5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补充解释。 一是,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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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购房资格个人所得税审核标准的补充公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考虑到部分购房资格申请人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影响本市购房资格,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补充解释。 公告指出,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2019年1月1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