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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加大惩治力度——“两高”发布考试作弊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记者 罗沙)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4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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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将这些情形列入虚假诉讼罪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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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量刑标准
央广网重庆6月4日消息(记者陈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针对目前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一步统一重庆全域的量刑标准和裁判尺度,在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污染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除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之外,其它的将量刑起点确定为六个月至一年,同时对于行为人触犯两项以上情形的,还规定以其中较重行为的量刑结果为起点并叠加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规定了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情形的量刑起点、多种犯罪情形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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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统一污染环境犯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重庆6月4日电(记者周闻韬、朱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4日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了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情形的具体量刑起点,对重庆全域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进行规范统一,旨在改善环保压力逐级衰减、责任追究不够有力等现象。 据介绍,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应当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八种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尚未进一步细化,导致部分案件存在量刑差异。重庆法院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上述十八种情形除违法减少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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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批复涉气枪刑案定罪量刑标准:充分考虑主观动机
人民网北京3月28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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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铅弹等刑事案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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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气枪铅弹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指出,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研究,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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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气枪铅弹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正义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徐日丹)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指出,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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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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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检视--法制网
【摘要】:贪污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规制的重点领域之一,对其刑罚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刑法的价值取向与评价方向。尤其是在共同贪污案件中,由于历史沿革观点分歧、立法含混不清等原因,导致理论界对各共犯人的处罚标准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在以往司法实务中,对贪污共犯采取的 “个人贪污数额兼以情节”的阶梯式处罚标准,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尤以“个人所得额说”为甚。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罪处罚规定中删除了“个人”一词,采用了“数额或者情节”的二元处罚标准,这更符合共犯的责任认定原则,也使得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相对更加合理。在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如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