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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

    作者简介: 陈伟,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陈伟(1979- ),男,江苏南京人,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西安)2016年第20161期第134-142页 内容提要: 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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