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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总局卫生司关于在口岸开展2017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检
    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

    质检卫函〔2017〕47号

    质检总局卫生司关于在口岸开展

    2017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7〕10号)要求,为宣传国境口岸食品安全成果,持续提升消费者信心,质检总局卫生司将在全国口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口岸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和要求

    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今年以来国务院发文重点整治项目,结合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特色,紧扣“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宣传主题,不拘一格,开展多种多样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国境口岸食品安全成果,彰显国门卫生安全屏障,引导和鼓励消费者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推动国境口岸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各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宣传活动顺利开展。活动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各种形式主义。

    各项活动应统一使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附件1)。

    各直属局应于7月15日前将本次宣传活动总结(包括:宣传形式、取得成效、工作亮点及明年宣传工作建议)及统计表(附件2)电子版报总局卫生司。

    二、活动时间和地点

    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总局卫生司将于2017年7月10日至14日期间在全国各口岸开展“食品安全口岸行”系列宣传活动。各直属局应根据自身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活动方案,并于6月23日前报送总局卫生司。总局卫生司届时将选择1-2个局(提前电话通知),派员参加活动。

    三、活动形式和安排

    (一)各直属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口岸(可会同当地食安办、工商、食药监等相关单位)开展宣传活动。

    (二)通过监管人员与消费者互动、专家咨询、宣传海报、科普读物、网络宣传以及邀请消费者进实验室、进企业等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三)借助各类媒体,通过领导专访、专题报道、热点回应、案例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境口岸食品安全重要性及工作成效,敞开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大门,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人:杨光,电话:82261880;

    邮 箱:yangguang@aqsiq.gov.cn

    附件: 1.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

    2.2017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有关工作统计表

    质检总局卫生司

    2017年6月14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