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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的通知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
    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
    质检检函〔2017〕24号

    关于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7年第12号公告有关要求,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朝鲜原产煤炭进口检验检疫监管业务,包括从受理报检到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一切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质检总局检验司

    2017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