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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
    发布时间:2017-08-16
    来源:

    闽质监〔2017〕174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监函〔2017〕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全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所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工作任务

    各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完成以下三项工作任务。

    (一)开展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检查四项内容:一查企业的生产状况,是否存在违规产能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二查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条件;三查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等是否改变,有变化的是否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四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生产落后产品,以及偷工减料、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检查基础上,如实填写《记录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2)。

    (二)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省质监局下达监督抽查计划,指定相关质检机构承担对全省水泥产品生产获证企业的抽查任务,各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监督抽查的协助工作,并做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问题分类处理。针对发现的问题,由属地质监(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一是对不能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存在违规产能、落后设备的获证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办理撤销生产许可证手续;二是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手续;三是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四是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提出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的意见,并报省政府依法关停退出;五是对存在超范围生产、生产落后产品,以及偷工减料、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监(市场监管)局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水泥产品获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注重工作效果。各地质监(市场监管)局要综合运用生产许可、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等手段,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务求取得实效。

    (三)及时报送材料。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应于10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联同《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质监局监督处。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省质监局和地方政府。

    省质监局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时间另行安排。

    联系人:洪冬静,电话:0591-87870362,邮箱:fjjdc@fjqi.gov.cn。

    附件:1.水泥产品获证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2.水泥产品获证企业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