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质检系统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质检系统事业单位房屋出租
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财资函[2015]19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的管理,深入了解和掌握质检系统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有关情况,提高事业单位房屋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总局将组织开展质检系统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范围
质检系统所有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房屋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 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内容
纳入清查范围单位截至2015年3月31日正在出租出借房屋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出租出借房屋的坐落、权属情况、面积、入帐情况、价值、合同签署情况、承租/借用方、承租/借用时限、租金收入等。、
三、 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数据填报、汇总和上报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此次清查范围的事业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清查本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通过“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系统”(系统外网地址:http://www.susubao.com:66),准确如实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表》,各单位要对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核查,并审核汇总相关数据,通过系统填报《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汇总表》,并撰写《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报告》,于2015年6月25日前,电子数据通过“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系统”报送。纸质资料(包括:《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申报表》、《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汇总表》、《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报告》)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总局计划财务司。
总局将统一组织对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相关数据会审工作有关安排以及具体要求等将另行通知。
四、 房屋出租出借情况清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精心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清查工作。
为保证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质量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总局将组织对部分单位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卢京州 电话:010-82261967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的通知》(财资函[2015]19号)
质检总局计划财务司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