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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17
    来源: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记者 陈旭、林苗苗)记者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北京市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5月1日起,调整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一步保障好参保职工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

    据介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等,此次主要调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项目。其中产前检查支付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400元提高到3000元;住院分娩顺产支付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剖宫产支付标准由4400元提高到5800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25项,如门诊人工流产手术项目支付标准由270元提高到770元。

    北京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照0.8%费率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