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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汇金期货违规吃警示函 净资本持续低于预警标准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0〕4号)显示,经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金期货”)2020年1月至3月净资本持续低于预警标准,2月至3月月末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低于预警标准,且未按照其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汇金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汇金期货成立于2004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邓江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3.80%。东方汇金期货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专业型金融企业,公司目前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资格,主营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业务。公司依托汇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世贸能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资源优势,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风险预警期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期货公司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并定期对监管指标的改善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二)要求期货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三)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期货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关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0〕4号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0年1月-3月净资本持续低于预警标准,2-3月月末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低于预警标准,且未按照《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加强净资本和保证金管理,强化风险监管指标监测,完善净资本补充机制并有效落实,确保业务规模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4月20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