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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 天津金七叶酿酒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4-26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天津金七叶酿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白酒被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0年4月24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9年12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摩天众创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TJ1910631),报告显示天津金七叶酿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食品名称:52%vol御芦春酒,商标:七叶金,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6-11-24),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12月13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金七叶酿酒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批次白酒196瓶,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白酒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白酒202瓶(2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抽样检验,196瓶已被执法人员扣押),一直存放在成品库中待售。该白酒成本7元/瓶,销售单价13元/瓶。销售给抽检机构4瓶,销售金额52元,获利24元。本案货值合计26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食品名称:52%vol御芦春酒,商标:七叶金,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16-11-24)经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196瓶(500ML/瓶);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75000元。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