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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罚款55000.00元。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平台通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9年9月24日在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龙泉镇服务区永登龙泉山庄,对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4月15日生产的规格为158g/包、商标为呀咕嘟+图形的甘草杏(蜜饯类)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10月24日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签发了No:GTJ(2019)GC150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甘草杏(蜜饯类)。

    2019年11月4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及No:GTJ(2019)GC1503《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公司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2019年11月15日经审批立案调查。经查: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规格包装的甘草杏(蜜饯类)履行了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检验结论合格,出具的2019年4月15日生产规格158g/包、商标为呀咕嘟+图形的甘草杏(蜜饯类)的《检验报告》真实。该批食品共300包,全部销售至兰州经销商何国秀,该批甘草杏售价为2.80元/包,获利0.20元/包,共计利润60.00元,货值金额840.00元。

    2019年12月12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平台通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11月19日在陇西县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4月15日生产的规格460g/包,商标为呀咕嘟牌的呀咕嘟甘草杏肉(蜜饯类)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于2019年12月4日签发的No:GZ(2019)033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呀咕嘟甘草杏肉(蜜饯类)。

    2019年12月12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及No:GZ(2019)0334《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公司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生产规格460g/包、商标为呀咕嘟牌的呀咕嘟甘草杏肉(蜜饯类)共140包,编号3015928号出库单显示全部销售至兰州经销商何国秀;该批甘草杏售价为7.00元/包,获利0.30元/包,共计利润42.00元,货值金额980.00元。

    由于当事人上述两起违法行为,是2019年4月15日生产的不同包装规格的产品,均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经审批并案处理。现已查明,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两次生产经营的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的食品,共计440包,共计货值金额1820.00元,利润102.00元。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义务,无主观故意,无消费者反映身体不适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甘草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p#分页标题#e#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法履行食品出厂检验和召回义务,结合本案违法货值金额小、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罚款5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5102.00元。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执法证字第甘L280001号 (平)市监罚字〔2020〕16号

    当事人: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7396010666。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执法人员:朱正廉 执法证号: 甘L28090000430

    执法人员:高 岩 执法证号: 甘L28090000418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平台通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9年9月24日在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龙泉镇服务区永登龙泉山庄,对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4月15日生产的规格为158g/包、商标为呀咕嘟+图形的甘草杏(蜜饯类)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10月24日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签发了No:GTJ(2019)GC150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甘草杏(蜜饯类)。

    2019年11月4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及No:GTJ(2019)GC1503《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公司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2019年11月15日经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规格包装的甘草杏(蜜饯类)履行了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检验结论合格,出具的2019年4月15日生产规格158g/包、商标为呀咕嘟+图形的甘草杏(蜜饯类)的《检验报告》真实。该批食品共300包,全部销售至兰州经销商何国秀,该批甘草杏售价为2.80元/包,获利0.20元/包,共计利润60.00元,货值金额840.00元。

    2019年12月12日我局再次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平台通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11月19日在陇西县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4月15日生产的规格460g/包,商标为呀咕嘟牌的呀咕嘟甘草杏肉(蜜饯类)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于2019年12月4日签发的No:GZ(2019)033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呀咕嘟甘草杏肉(蜜饯类)。

    2019年12月12日,我局向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及No:GZ(2019)0334《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公司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查: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生产规格460g/包、商标为呀咕嘟牌的呀咕嘟甘草杏肉(蜜饯类)共140包,编号3015928号出库单显示全部销售至兰州经销商何国秀;该批甘草杏售价为7.00元/包,获利0.30元/包,共计利润42.00元,货值金额980.00元。

    由于当事人上述两起违法行为,是2019年4月15日生产的不同包装规格的产品,均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经审批并案处理。

    现已查明,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两次生产经营的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的食品,共计440包,共计货值金额1820.00元,利润102.00元。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义务,无主观故意,无消费者反映身体不适等情况。#p#分页标题#e#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1份5页,编号No:GTJ(2019)GC1503;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4页,编号No:GZ2019-0334;证明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2.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张建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4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是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0029918)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C19000 000004531698)1页;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SP6207446)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页(编号:SC19620000781232928)及现场抽检照片等打印件。证明本案的检验报告合法。

    4.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和《检验报告》1份3页(报告编号:SS2019041091);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4月17日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单》1页;《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平)市监协函字[2019]001号1页;《西安市未央区高层监管局关于(平)市监协函字[2019]001号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等30页。证明该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

    5.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现场笔录》共2份4页;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询问笔录》共5份11页;编号3015928号出库单1页;2019年4月15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2页;《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复印件2页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呀咕嘟牌甘草杏肉的时间、对象、数量、货值金额及获利情况等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甘草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法履行食品出厂检验和召回义务,结合本案违法货值金额小、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

    2、罚款5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5102.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扫二维码缴款或持该通知单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分页标题#e#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