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妆罚〔2020〕4001号,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2018年1月17日生产的“加菲猫婴儿皮肤护理膏”(生产日期或批号:AH OA AGOA)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铅]项目不合格。依据《检验报告》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化妆品标准。该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序号 | 1 |
主键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1747093129Q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p#分页标题#e#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p#分页标题#e#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0〕4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不符合标准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18年1月17日生产的“加菲猫婴儿皮肤护理膏”(生产日期或批号:AHOAAGOA)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铅]项目不合格。依据《检验报告》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化妆品标准。 |
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
处罚类别 #p#分页标题#e# | 没收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不合格的产品; |
罚款金额(元) | 17088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 | 5696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
处罚有效期 | |
公示截止期 #p#分页标题#e#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00694124X3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妆罚〔2020〕4001号
当事人: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511747093129Q
住所(住址):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澄海路首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华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5**********0410
联系电话: 139*****789 其他联系方式: 13902724541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歧山北工业片区01-02号
你公司生产的“加菲猫婴儿皮肤护理膏”(生产日期或批号:AH OA AGOA,保持期或限期使用日期:2022/01/08,规格:50g/盒)产品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HZ2019A07986),项目[铅]不合格,检验结果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案件相关调查取证已经完成。查实你公司生产了上述产品4000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数量为3288瓶,销售单价8元/瓶,涉案违法所得56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配制工艺卡、化妆品检验报告、成品入库单、发货单、产品召回记录表、原料检验报告等;
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
3、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07986)1份等资料 。
本局于2020年3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妆罚告〔2020〕4001号),你公司自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你公司生产“铅”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加菲猫婴儿皮肤护理膏”(生产日期或批号:AH OA AGOA)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产品3288瓶;2、没收违法所得5696元;3、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708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贰仟柒佰捌拾肆元(¥2278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分页标题#e#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壹份送达,一份归档,壹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