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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嘉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5-21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妆罚〔2020〕3001号,深圳市嘉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p#分页标题#e#

    序号

    1

    主键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嘉汶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55692190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蔡召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妆罚〔2020〕3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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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可可肌密醒肤沐浴乳”(批号:JW0727I1,规格:750ml/瓶),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没收、罚款

    罚款金额(元)

    782.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

    195.50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4/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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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有效期

    12/31/99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00694124X3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妆罚〔2020〕3001号

    当事人:深圳市嘉汶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92190

    住所(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369号东海王工业区A座A402

    法定代表人:蔡召柳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369号东海王工业区A座A402

    在2019年度陕西省化妆品监督抽检中,标示为深圳市嘉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可可肌密醒肤沐浴乳”(批号:JW0727I1,规格:750ml/瓶),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AHZ2019031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中的产品是其生产的,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同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了“可可肌密醒肤沐浴乳”(批号:JW0727I1,规格:750ml/瓶)31瓶,已销售23瓶,留样8瓶,销售单价是8.50元/瓶,销售收入为195.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92190)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815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AHZ20190312)证明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

    3.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单等相关记录,证明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及违法所得。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0年4月1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妆罚告〔2020〕3002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p#分页标题#e#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构成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50元;2.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78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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