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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市政设施和民用建筑卫生防疫标准

    作者:标准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提醒我们,切实加强卫生防疫,特别是市政设施和民用建筑卫生防疫标准的修改与完善是当务之急。长期以来我国对建筑的科学防疫缺乏有效指引,基层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可依,各地城镇建筑普遍存在因人员密集、设备使用不科学等原因,极易病菌聚集、传播,造成病毒扩散和人员交叉感染等。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兼秘书长高友东对市政设施和民用建筑卫生防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是市政设施排水设计标准存在缺陷。

    二是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和运行管理标准存在缺失。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建筑防疫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存在的问题,高友东提出了以下建议: 1.统筹修改市政设施排水设计标准,增加卫生防疫规定。

    一是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等进行修改,增加卫生防疫设计专篇,对室外排水设施进行卫生防疫设计,针对易产生积水部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强制执行。二是对《单层、双层井盖及踏步》的检查井盖构造进行优化,比如在检查井盖底层增加密封夹层,阻隔蚊虫进出,从产品构造的源头消除缺陷,预防疫情隐患。 2.尽快修改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增加卫生防疫规定。

    对《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进行修改,增加卫生防疫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包括:对建筑给排水系统进行卫生防疫设计,针对易产生积水部位采用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强制执行;执行建筑屋面雨水管道设计强制标准,根据雨水排水管径,明确屋顶雨水管道坡度设置系数;小区地下车库集水井采取封闭式井盖。

    3.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筑防疫要求。

    在项目前期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监督职能。一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二是修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增加建筑防疫预案章节。三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国家标准和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4.切实加强并细化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和竣工验收、修缮工作。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预防性卫生审核申请》进行审核,作为可研批复的前置条件;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的卫生防疫专篇进行审核,作为初设批复的前置条件;在竣工验收阶段,由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先进行卫生防疫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

    市政设施和民用建筑卫生防疫标准的完善修改可以为居民提供更优质可靠的卫生健康保障,对于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以及未来疾控体系的发展是必要的基础性工作。要积极改善当前市政设施与建筑中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成分,以设标准从源头规范建筑建设,以法律法规外部监督建筑设施,相信通过各个方面的协调联动,我国的市政设施和民用建筑卫生防疫建设将逐步迈入成熟发展的轨道。来源:中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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