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医疗器械检出不符合标准 汕尾市一家企业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汕尾市健达义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械罚〔2020〕4009号
当事人:汕尾市健达义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汕尾市健达义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1500MA4UWFF027
住所(住址):汕尾市城区工联街南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蔡思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41**********024
联系电话: 181*****662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一村中路东9号
你公司生产的“定制式活动义齿”[产品编号/批号:191009001,型号规格:钴铬支架可摘局部义齿]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连接体和卡环]不符合粤械注准20172630909《定制式活动义齿》2.6性能要求,结果判定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案件相关调查取证已经完成。查实你公司生产了上述产品一套,全部用于抽样,不合格产品尚未进行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设计单、生产记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成品检验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生产记录资料复印件等。
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
3、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SJ19100124)等资料 。
本局于2020年5月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械罚告〔2020〕4009号),你公司自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你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定制式活动义齿”医疗器械产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p#分页标题#e#
考虑到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上述不合格产品只生产一套,不合格项目对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影响程度较低,当事人且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壹份送达,一份归档,壹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