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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的医疗器械检出不符合标准 汕尾市一家企业被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汕尾市健达义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健达义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0MA4UWFF027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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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蔡思宇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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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械罚〔2020〕4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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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该公司生产的“定制式活动义齿”[产品编号/批号:191009001,型号规格:钴铬支架可摘局部义齿],经检验[连接体和卡环]不符合粤械注准20172630909《定制式活动义齿》2.6性能要求,结果判定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罚款

    罚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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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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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械罚〔2020〕4009号

    当事人:汕尾市健达义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汕尾市健达义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1500MA4UWFF027

    住所(住址):汕尾市城区工联街南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蔡思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41**********024

    联系电话: 181*****662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龙溪一村中路东9号

    你公司生产的“定制式活动义齿”[产品编号/批号:191009001,型号规格:钴铬支架可摘局部义齿]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连接体和卡环]不符合粤械注准20172630909《定制式活动义齿》2.6性能要求,结果判定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案件相关调查取证已经完成。查实你公司生产了上述产品一套,全部用于抽样,不合格产品尚未进行销售,违法所得为0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设计单、生产记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成品检验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生产记录资料复印件等。

    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

    3、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SJ19100124)等资料 。

    本局于2020年5月8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械罚告〔2020〕4009号),你公司自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你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定制式活动义齿”医疗器械产品,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p#分页标题#e#

    考虑到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上述不合格产品只生产一套,不合格项目对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影响程度较低,当事人且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壹份送达,一份归档,壹份备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