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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匠心工场(天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6-23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7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匠心工场(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标准化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p#分页标题#e#

    匠心工场(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匠心工场(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91120106MA06J1MX9L

    王正凯

    津市监红罚〔2019〕349号

    当事人经营的2019/04/02批次匠心工场饿魔粉麻辣魔芋粉正面包装标示“富含膳食纤维 低脂肪低碳水化合物”的行为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项目:脂肪 含量声称方式:低脂肪 含量要求a:≤3g/100g固体;≤1.5g/100ml液体 项目: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声称方式:低糖含量要求a≤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规定“基本要求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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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觉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2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