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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6-23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20〕293号。

    中国标准化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293号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754835127X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162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欣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处销售的松源锦麟豆豉小鱼(生产厂商: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日)、“方煌”牌老北京动物饼干(生产厂商:大城县卫东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10.19)、“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生产厂商:本溪桓仁五女山利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6.13)三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提供了购物单据及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照片。2019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上述商品在售,当事人称曾销售过被举报的三种食品,但现已售空或者下架。

    1、2020年3月11日当事人至我局接受询问承认销售过松源锦麟豆豉小鱼(生产厂商: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1.1),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从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20袋上述食品,进价5.71元/袋,共售出5袋,售价5.85元/袋,销售金额合计29.25元,利润共0.7元。当事人称因该商品卖的不好,在2019年12月10日该剩余的15袋该商品下架并于2019年12月13日销毁。

    该商品其外包装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Q/SYSG002S。配料:海燕鱼、植物油、酿造酱油、绵白糖、大蒜、香葱、豆豉、食用盐、香辛料、辣椒、白芝麻。”

    根据Q/SYSG002S-2018《风味鱼》1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海燕鱼、鲜冻带鱼、鲜冻鲅鱼、鲜冻黄花鱼、鲜冻银鱼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香辛料(除罂粟、藏红花)、酱油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经清洗沥水、调味、油炸、高温杀菌或不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即食风味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中添加了“豆豉”、“绵白糖”不符合Q/SYSG002S-2018《风味鱼》的标准。2020年3月22日收到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来的《关于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函中确认上述食品为青岛松源食品生产,该食品外包装与举报人所提供照片一致,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

    2、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至我局接受询问承认销售过“方煌”牌老北京动物饼干(生产厂商:大城县卫东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10.19),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5日从北京祥福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方煌”牌老北京动物饼干50袋,进价7元/袋,2019年12月27日全部售空,售价8.8元/袋,总销售金额440元,利润90元。

    该商品在外包装标注“不含人造色素”,但未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的规定“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2020年4月25日我局收到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大城县卫东食品厂进行调查处理的回复函》,函中确认当事人销售的“方煌”牌老北京动物饼干为大城县卫东食品厂生产,该食品外包装与举报人所提供照片一致,使用的包装材料标示不合格。

    3、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至我局接受询问承认销售过“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生产厂商:本溪桓仁五女山利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6.13),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9月5日和2019年10月31日从徐州旺高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20盒,共计40盒,进价7.9元/盒。共售出34盒,售价9.9元/盒,总销售金额336.6元,利润68元。2019年12月22日因超市经营调整,当事人将剩余的6盒该食品下架,2019年12月25日退还给供应商。#p#分页标题#e#

    该商品名在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脂肪:1.0g/100g,营养素参考值%:0%”。2020年4月1日我局收到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有关情况的说明》,函中确认当事人销售的“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为本溪桓仁五女山利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食品外包装与举报人所提供照片一致,该食品的实际脂肪含量为0,该食品包装上脂肪含量标记错误。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于2020年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从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20袋松源锦麟豆豉小鱼(生产厂商: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1.1)用于销售,进价5.71元/袋。该食品配料中含有“绵白糖”、“豆豉”不符合所标注的企业标准(Q/SYSG002S-2018《风味鱼》),当事人提供了该食品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9-048S-34),该商品共售出5袋,售价5.85元/袋,销售金额合计29.25元,利润共0.7元。剩余15袋该商品于2019年12月10日被当事人下架后自行销毁,没有剩余。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5日从北京祥福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方煌”牌老北京动物饼干(生产厂商:大城县卫东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10.19)50袋用于销售,进价7元/袋。该商品在外包装强调“不含人造色素”,但未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的规定“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该商品共售出50袋全部售出没有剩余,售价8.8元/袋,销售金额合计440元,利润90元。

    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9月5日和2019年10月31日从徐州旺高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生产厂商:本溪桓仁五女山利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6.13)20盒,共计40盒用于销售,进价7.9元/盒。该商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脂肪:1.0g/100g,营养素参考值%:0%”。经查,该商品实际脂肪含量为0,该商品包装上脂肪含量标记错误。当事人共售出该商品34盒,售价9.9元/盒,总销售金额336.6元,利润68元。2019年12月22日,当事人将未售出的6盒该食品下架,2019年12月25日将此6盒该食品退还供应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购物小票1张、成品入库台账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松源锦麟豆豉小鱼(生产厂商: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1.1)和该商品的进售价、销售数量、销售利润的事实;

    3.华润万家塘沽店问题商品销毁处理表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松源锦麟豆豉小鱼下架并销毁,没有剩余的事实;

    4.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及其附件1份、检验报告(2019-048S-34)1份、质量检验报告单1份、外包装照片2张、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YS 0002S-2018)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松源锦麟豆豉小鱼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事实。

    5. 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资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松源锦麟豆豉小鱼的供应商为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实。

    6.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送货清单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方煌”牌老北京动物饼干(生产厂商:大城县卫东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10.19)和该商品的进售价、销售数量、销售利润的事实;

    7.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大城县卫东食品厂进行调查处理回复函1份、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所售的“方煌”牌老北京动物饼干标签不合格的事实;

    8.北京祥福瑞食品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资质1份、大城县卫东食品厂资质1份,证明了当事人所售的“方煌”牌老北京动物饼干的供货商和生产商;

    9.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购物小票1张、送货清单2张、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生产厂商:本溪桓仁五女山利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6.13)和该商品的进售价、销售数量、销售利润的事实;#p#分页标题#e#

    10.专用出门证1份,证明当事人将未售出的“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退回供应商的事实,没有剩余;

    11.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协助调查有关情况的说明及其附件1份、外包装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所售的“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标签不合格的事实;

    12.徐州旺高乐商贸有限公司资质1份、本溪桓仁五女山利地食品有限公司资质1份,证明了当事人所售的“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的供货商和生产商。

    2020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0〕5251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松源锦麟豆豉小鱼(生产厂商:青岛松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日)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方煌”牌老北京动物饼干(生产厂商:大城县卫东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10.19)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鲜之味”牌泡椒杏鲍菇(生产厂商:本溪桓仁五女山利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6.13)脂肪含量标记错误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食品安全风险较低,且截止案发未收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社会危害较小;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发现之前已将涉案商品下架或停止销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所售商品的单据、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六)违法行为在执法部门发现之前,当事人主动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p#分页标题#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8.7元;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