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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的药品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 广东一家企业被处罚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7-01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3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广东高信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化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高信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30615464960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p#分页标题#e#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叶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药罚〔2020〕5005号

    #p#分页标题#e#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经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YC20190535),你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前胡”(批号:20190401,包装规格:0.5Kg/袋,生产厂家: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含量测定(白花前胡甲素)”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要求,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19A15149),你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前胡”(批号:19070101,包装规格:0.25Kg/袋,生产厂家: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含量测定(白花前胡甲素)”、“含量测定(白花前胡乙素)”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规定。

    处罚依据

    在销售前胡(批号:20190401)时,你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销售前胡(批号:19070101)时,鉴于你单位在进货查验、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遵守了相关规定,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日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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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前胡(批号:20190401)2Kg(4袋)以及前胡(批号:19070101)0.75Kg(3袋);2.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697.55元;3.处以3694.5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6392.0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69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6975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6/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p#分页标题#e#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中国标准化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广东高信药业有限公司).docx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