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药品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 广东一家企业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3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广东高信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高信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30615464960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p#分页标题#e#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叶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药罚〔2020〕5005号 #p#分页标题#e#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违法事实 | 经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YC20190535),你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前胡”(批号:20190401,包装规格:0.5Kg/袋,生产厂家: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含量测定(白花前胡甲素)”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要求,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19A15149),你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前胡”(批号:19070101,包装规格:0.25Kg/袋,生产厂家: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含量测定(白花前胡甲素)”、“含量测定(白花前胡乙素)”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规定。 |
处罚依据 | 在销售前胡(批号:20190401)时,你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销售前胡(批号:19070101)时,鉴于你单位在进货查验、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遵守了相关规定,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日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p#分页标题#e#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前胡(批号:20190401)2Kg(4袋)以及前胡(批号:19070101)0.75Kg(3袋);2.没收违法所得合计2697.55元;3.处以3694.5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6392.05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3694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6975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6/2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
处罚机关 #p#分页标题#e#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