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发致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7月20日消息,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市监食罚〔2020〕110007号显示,北京顺发致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东市监食罚〔2020〕110007号
当事人: 北京顺发致盛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1MA00BDRN23
住所(住址): 北京市东城区旧鼓楼外大街68号新民菜市场内9-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素芳
2020年6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BCS20051014,食品名称:武昌鱼,被抽样单位:北京顺发致盛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0-05-14,抽样日期:2020-05-14,样品到达日期,2020-05-14,样品数量:1.8kg,抽样基数:5kg,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等10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你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你单位有营业执照,经营食用农产品,使用面积12平米;现场未见销售武昌鱼,询问店经理周素芳,称:抽检当日(2020年5月14日)采购的武昌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
2020年6月3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5月14日所抽样的武昌鱼,为2020年5月14日当日早上购进,共5Kg,单价:人民币24元/Kg,抽样:1.8Kg,剩余3.2Kg于2020年5月16日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十三)采购、销售本款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情形的食品,或者使用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周素芳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C20110000105631930),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BCS20051014,检验报告送达回执,《情况说明》及供货商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水产市场曹玉梅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
2020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京东市监食罚告〔2020〕110037号),至2020年7月16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p#分页标题#e#
结合本案情况,你单位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我局认为符合从轻情节。鉴于你单位接到检测报告当日已无2020年5月14日批次武昌鱼剩余,故没有没收食品;本案中也不存在专门用于违法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综上所述,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你单位开户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 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