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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

    8月6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内蒙古今年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

    据了解,《通知》明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自治区财政按照一类地区30%、二类地区50%、三类地区70%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除了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我区还将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0年,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已征收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未达到人均缴费280元的,要测算确定补缴标准,在征收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要提前测算2021年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各地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前三年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此外,在稳定待遇保障水平方面,《通知》还明确,稳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巩固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1.4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落实落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居民医保,确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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