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河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通知要求,各统筹区要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今年年底前,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总额的8%,单独核算、单独管理,重点用于解决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50%左右。同时,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拓宽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患者覆盖面,确保今年年底前符合“两病”条件的患者全面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待遇。
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继续保持贫困人口倾斜政策,在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此外,开展大病保险取消封顶线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100%全额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员、给予低保对象不低于60%的定额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合理确定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记者 董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