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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得斯肥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复合肥料,未标注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案
作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7-08-17
来源: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事由(违法事实)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日期
处罚结果(种类)
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渠道
山东海得斯肥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复合肥料,未标注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案
(鲁)质监罚字〔2017〕4号
山东海得斯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曹爱新)
注册号:91370700766678333N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该公司受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广东绿洲肥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包装上仅标注了委托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20074.24元。该公司受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部分复合肥料,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为“东莞市高埗镇冼沙五坊工业区”(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原注册厂址),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要求,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1817.24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6-20
责令改正、罚款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