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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得斯肥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复合肥料,未标注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案

    作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7-08-17
    来源: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处罚事由(违法事实)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日期

    处罚结果(种类)

    履行方式及期限

    救济渠道

    山东海得斯肥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复合肥料,未标注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案

    (鲁)质监罚字〔2017〕4号

    山东海得斯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曹爱新)

    注册号:91370700766678333N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该公司受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广东绿洲肥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包装上仅标注了委托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20074.24元。该公司受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部分复合肥料,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为“东莞市高埗镇冼沙五坊工业区”(广东福利龙复合肥有限公司原注册厂址),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要求,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1817.24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6-20

    责令改正、罚款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京ICP备120476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