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产品法规修订之际,欧洲建筑商联合会(EBC)、欧洲建筑工业联合会(FIEC)、欧洲建筑产品组织和小企业标准组织(SBS)就标准化体系在当前建筑产品法规中的作用联合发布意见书。
标准化在欧洲建筑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内部市场的主要支柱,有助于欧盟范围内建筑产品的自由流动,还能简化建筑活动。这一重要作用在欧洲法规,尤其是建筑产品法规和欧洲标准化法规中得到广泛认可。建筑产品法规中的协调欧洲产品标准等协调技术规范明确使用通用技术语言,如制造商只能通过CE标识和绩效声明(DoP)来描述产品的技术性能,国家监管机构提出产品性能要求来满足建筑物和建筑在安全、健康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设计师和承包商就欧盟不同国家的惯例交换信息。
然而,近年来,标准融入监管体系的努力往往以失败告终,导致建筑行业的效率降低,内部市场受到损害。制定协调标准意味着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途径同时满足市场和监管需求。标准中涵盖的法规要求是欧盟各国和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指令(建筑产品指令)和标准化要求(自标准化法规生效起)同意提出的。标准内容需通过符合法规的手段满足这些需求,还要考虑到产品的评价和市场的需求,纳入行业技术知识。
建筑行业需要清晰可靠的指南来支撑协调标准的制定工作,满足国家和欧洲层面的需求,同时支撑实现欧盟绿色协议和循环经济等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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