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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作者: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3-20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标准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标准化工作最基本的遵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现行《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其核心内容规定了立法宗旨、标准的分类、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是调整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及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过程中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消费者等之间关系的一部经济类法律。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将标准制定范围从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二是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类,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只有推荐性标准(特殊行业除外)。

    三是规定了市及以上标准化行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

    四是增设了标准化奖励政策,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是规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领域,暨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六是推荐性标准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

    七是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八是规定了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九是规定了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十是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供稿: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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