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提前实施国四非道路机械标准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发布实施《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下称《通告》),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以下简称《国四非道路机械标准》)。
 《通告》规定,自12月1日起,在北京市生产、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国四非道路机械标准》要求。
 《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四非道路机械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具体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三轮汽车、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的船舶等。
 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
 从北京市PM2.5源解析看,本地排放贡献中移动源污染占比最大,达45%,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占移动源的14%,是北京市移动源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据估算,北京市提前实施《非道路机械国四标准》,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单台可减少20%左右的污染排放,有利于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12月1日前已购买的不受《通告》限制
 自12月1日起,在北京市生产、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国四非道路机械标准》要求,同时做好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
 同时,在12月1日前已购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通告》限制,但需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从正规渠道添加合格的油品,使用时排放需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在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此外,还需严格执行北京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有关规定。
 可查询相关联网要求
 自12月1日起,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生产企业,在机械销售前需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或车载终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