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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01
来源:
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由每月2050元调整为2180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标准由每月2050元调整为每月21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标准由每小时20.8元调整为每小时22.6元。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发放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记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