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供电过程中超标准收取电费 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被罚款50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济市中市监综价处字【2021】1号),涉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超标准收取电费案。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转供电单位,为济南市市中区丽景苑小区的非直抄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电力来源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用电性质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当事人针对非直抄商铺用户,采取“后付费”模式收取电费。
当事人对于以“后付费”模式收取电费的用户,未按照每月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摊,而是针对非直抄用户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一个固定价格统一收取。
当事人上述超收电费的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市中市监综价听告字【2021】1号),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作为转供电单位,以“后付费”模式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工商业电费,应当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原省物价局)相关通知要求,根据当事人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情况,在非直超用户分户电表计量电量的基础上公平分摊。
当事人自2018年4月份以来,一直按照1.20元/度的标准,收取工商业电费。其中对于无限极公司、倍全便利店、百翠原灵芝等三家商铺,在2020年1月开始下调为0.87元/度。另外对于银座超市,一直是按照供电单位结算价格收取的。当事人没有对电费进行公平分摊,而是针对非直用户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固定的价格标准。对照当事人缴纳电费的实际价格(0.69元/度—0.89元/度),存在超收电费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今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50000元罚款,作出处罚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