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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评价的主体资格、内在标准与价值追求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21-06-01
    来源:

    学术评价在今天成为一个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它自身总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难免有瑕疵被人指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种不完善的学术评价,被许多非学术的目的利用,进而制造了一些消极的后果,从而被人们激烈诟病。再深入一点,我们会发现引起人们诟病的根本不是学术研究领域内部的学术评价,而是各种行政和事业机构,运用现成的外在标准对学术研究者及其研究成果的评价。

    不能不说学术评价在今天变得十分复杂,其复杂性基本不在学术评价自身,而在于各种外在于学术过程的、学术评价的官方标准。行政管理者试图借助外在的激励与惩戒,调动学术研究者的积极性,进而推动学术发展,但他们又无法走进学术研究内部,就只好借用一些现成的、外在的工具作为学术评价的标准,发生评价公信力方面的问题也在情理之中。要想彻底消除目前与学术评价相关的种种乱象,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让学术评价回归到学术领域。

    学术评价的主体资格

    学术评价是一个现实的,由不同的要素构成的、系统的文化活动。学术评价可以被解析为学术评价主体、学术评价客体,以及连接二者的学术评价活动。在学术评价的要素构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学术评价主体。正因此,当学术评价出现问题的时候,评价主体必然成为舆论的焦点,处于矛盾的中心。只是由于与学术评价主体有涉的专家个人没有决策责任,而聘用专家的部门和机构没有专业责任,这才使学术评价的矛盾焦点几乎没有例外地从评价主体转向评价活动中的方法。殊不知学术评价主体才是学术评价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追问学术评价的主体资格,通俗而言,就是要追问谁有资格进行学术评价。

    第一位的问题是,体制会赋予谁学术评价的权力。要知道,作为学术研究必要行为的、研究者对他人学术的评价,是不需要体制赋权的。凡需体制赋权才能实施的行动,通常会对他人权利和自由造成直接的影响,因而,就学术评价来说,体制只会对其内部的职能部门和机构赋予学术评价的权力,这些部门和机构则会聘用学术专家实际进行学术评价。在这里,部门和机构行使的是学术评价的权力,被聘用的学术专家所做的只是学术专业范围内的事情,特殊性仅在于他们被行使学术评价权力的部门聘用,他们的评价结论不是用于自己的研究,而是用于他人的非学术利益。现实地看,组织学术评价的部门、机构,无不是借助学术评价,作出具有行政和管理意义的决断。职称评聘、绩效考核以及项目鉴定等,就属于通过学术评价过程获得非学术结论的行为范畴。

    其次是学术评价的能力问题。这说到底是学术研究者的能力问题,体制内的任何部门和机构自身是不存在学术评价能力问题的。这样一来,问题就变得极其简单了,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且不说实际参与学术评价的研究者是否具有评价学术的能力,即使他们具有这种能力,也不见得能够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其中缘由复杂,但有两种因素不可轻视。其一,部门和机构预设的评价规则可能会限制学术评价的专业性深入。其二,我国传统的“关系”文化和人们普遍缺乏对学术的敬畏,使得学术评价中的形式标准大于实质标准,外在标准大于内在标准。

    显而易见,有没有学术评价的能力是一回事,能力能不能顺利无阻地发挥又是一回事。社会公众对部门、机构学术评价能力的判断,依据的从来就不是部门和机构实际具有怎样的能力,而是部门、机构学术评价结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如果能力不是问题,那么,学术评价主体的资格,在权力和能力之外,还必须加上行政、管理道德和学术评价道德。也就是说,部门和机构如果缺乏公务道德,理论上就不具备组织学术评价的资格;被部门和机构聘为评价者的学术专家,如果缺乏学术评价的专业精神和道德,理论上也不具备进行学术评价的资格。

    学术评价的内在标准

    所谓内在标准,也可说是学术研究领域内的通用标准,在学术评价中具有普适性,无论什么学科领域,无论哪种研究类型,均可用内在标准进行评价。能符合这一要求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即学术创造标准、学术规范标准和学术道德标准。#p#分页标题#e#

    学术创造标准,重在衡量具体学术研究成果在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实质性贡献。我们之所以要开展学术研究,就是因为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中遇到了障碍和困难,不消除那些障碍和困难,我们的认识和实践步子就会停滞,或者状况就难以改善。在此意义上,人们常说研究是从问题开始的。但引发研究开始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却很少有人追究。这里的“问题”,实际上可以分两类:一类是需要解答的问题(question),另一类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problem)。研究是否有创新和创新程度如何,基本取决于问题,即question和problem的创新程度。换言之,问题决定了研究的高度。顺此思路,在学术评价中,要判断一个学术成果的创新状况,评价者首先要做的是看看其中有没有“问题”,如果有,再对“问题”进行判别,看看是question还是problem,问题类型确定以后,最后也是最核心的判断是,看问题是否有意义。毕竟,在学术研究领域,只有第一才有意义。如果问题是有意义的,我们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使问题消失的答案或方案是否有效,以及获得答案或方案的过程、方法是否可靠,这便引出了学术规范标准。

    学术规范标准,至少可在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一是研究的层面,二是表达的层面。在研究的层面,评价者主要关注具体研究的过程与方法是否合乎规范。通常,实证研究类的成果,其过程与方法的优劣是容易进行判断的。相对而言,非实证研究类的成果,其研究过程与方法的优劣判断是有难度的。实证类的研究可以分为观察、调查、实验、预测、文献分析等具体的类型,评价者关键是要判断研究者在对象选择、研究设计、工具选择与制作、研究结果分析与解释等方面的规范与否和质量高低。非实证类的研究可以分为本体思辨和文本阐释,判断的情形比较复杂,原因是其过程与方法难以标准化和形式化。因而,这一类研究成果的过程与方法规范程度,只能由同类研究者作出直觉的判断。虽然如此,但对一些基本的规范还是可以作具体评价的。对于这一类研究成果,评价者至少可以在语言和逻辑两个方面作出具体的评判。语言是思维的外壳,逻辑是思维的法则。因而,对此类研究成果作语言和逻辑的评判并不是进行简单的和浅层次的评论,高水平的评价者可以从研究成果的语言和逻辑素质上判断出研究者的思维水平。在表达的层面,学术规范的评价同样涉及语言和逻辑,只是表达规范的评价,焦点不在思维上,而在语言和逻辑运用的正误和审美两个方面。非实证研究的难以标准化和形式化,决定了此类研究成果的表达不可能依循某种程式,进而,其表达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者的“文笔”亦即写作的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写作水平并不体现在种种表现手法的应用上,而是表现为与思维无法两分的一种思维表达能力,它应是规范与灵性在表达过程中的统一。

    学术道德标准,主要衡量研究者如何对待作为终极追求的真理,和如何对待同为研究者的他人及其成果。研究者的终极理想当然是获得真理,然而这看似常识判断,并没有成为学术研究领域普遍的认识。当一个研究者陷入世俗的逻辑,把所谓的研究视为谋取利益的工具时,我们如何能够想象在他们的心中还能存有学术研究的终极追求?坚持或者放弃学术研究的终极追求,在笔者看来,并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日常选择,而是关涉学术道德的个人状态。对真理没有感情的研究者,很容易堕落成“伪研究者”,他们的聪明足以让他们做出很像研究的研究,实际上不过是玩弄了一些技巧。我们经常批评的学术垃圾,大部分是由没有能力做研究的人们制造的,还有一部分就是由对真理没有感情的研究者制造的高级学术垃圾。如果一个研究者对真理没有了感情,那他对同为研究者的他人及其成果就很难有应有的尊重。这样的研究者,如果能力欠缺,就会简单地抄袭他人的作品,制造显而易见的学术不端;如果能力较强,则可能对他人的成果改头换面,进行变相抄袭。在现实的学术评价中,有些研究者的表现与上述情况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足见学术研究的道德问题十分严重,不可不加重视。#p#分页标题#e#

    学术评价的价值追求

    学术评价应该有怎样的价值追求,换言之,什么是正确的学术评价价值观,既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也是学术评价的基本理论问题。学术评价的价值追求在今天成为问题,完全是因为学术评价被赋予了学术研究之外的价值。具体地讲,学术领域之外的管理者和资源分配者,会通过学术评价活动,决定研究人员的职级晋升、荣誉获得、绩效奖励等等,这才使学术评价逐渐减少甚至一定程度上丢失了学术特征。虽然行政主导的学术评价活动会有学术专家介入,但是外在的、形式化的标准约束,使得学术专家的专业力量发挥程度极其有限。加之行政主导的学术评价活动多连带被评价者的切身利益和尊严,在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学术专家也有理由明哲保身,从而使学术评价难免一定程度上偏离学术发展的内在要求。

    从人们对现实学术评价的批评来看,主要集中在有关部门和机构基本脱离学术作品进行学术评价的做法上。典型的做法有:以刊评文、以引评文和以人评文。刊,是分等级的刊;引,是量化的被引用次数;人,是影响力不同的研究者。毫无疑问,这样的学术评价即使公正的概率较大,也是绝对不可取的,因为它不走进学术作品,就是对学术本身的无视。更值得关注的是,它近乎野蛮地轻视了普通期刊论文、低被引或零被引论文,以及未知名研究者的合法利益。以上现象表面看来属于方法不当,折射出的却是学术评价偏离学术发展的价值错位。稍作深入的思考,学术评价的方法失当和价值错位,并不是缺乏正确的评价技术支持,而是学术评价功能的主动异化,甚至可以说是学术评价结果关涉学术资源和学术权力分配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客观而言,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来说,通过学术评价来促进学术发展,为研究人员的评聘、管理提供依据,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关键在于所要进行的学术评价必须具有公信力,才能真正地调动起研究人员做真学术的积极性,否则,对于学术事业将有害无益。学术评价的单一量化标准和强调外在形式的标准,已经催生了研究者的急功近利和研究的泡沫化,一定程度上也逼出了学术领域的不正之风,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虽非普遍现象,却也屡见不鲜。针对这种情况,探索学术评价的科学化方法当然是必要的,而让学术管理者和学术研究者确立正确的学术评价价值取向也不可忽视。

    学术评价应该追求什么、可以派什么用场,并非没有答案,在认知上并不构成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正确的、更符合学术发展需求的学术评价方法,难以成为部分学术管理部门和学术资源分配机构的选项。他们之所以不首先选择正确的和符合学术发展需求的学术评价方法,主要是因为现行的形式化、标签化和数量化学术评价简便易行,尽管不合理,但效率高,而且在学术神圣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的今天,也能避免无休止的低层次纠缠。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把学术评价简单化及让学术评价偏离学术发展的理由。如果管理真的是服务,那么学术管理就是要为学术发展服务,虽然学术管理机构具有规制的功能,但这种服务还是应该尽可能高度专业。

    当务之急应该是重申学术的神圣。什么是学术?学术是源于好奇、基于前人智慧的专业化的求真过程,它是人与世界交会境界不断提升的重要途径,也是人类自身精神进化的最佳选择。智慧、真理和人类精神进化的神圣,决定了与此类事物直接相关的学术,必是人类最神圣的事业之一。因其神圣,历史上曾有过为此而放弃生命的人,现实中更不乏把终生献给学术事业的人。这样的人根本上是在心理上确立了对真理的信仰,进而以满腔热忱和严肃,从事了追求真理的学术事业。如果他们的事业被作了简单、庸俗的评价,无异于尊贵的精神被野蛮地亵渎。既然如此,有可能以学术评价为工具的人们,是否应该以虔诚之心面对学者及其学术成果呢?笔者仍然认为,学术评价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难题。如果现实中的学术评价被人诟病,最终被诟病的只能是为了管理目标的实现而把学术评价作为工具的评价者,而不是评价学术的具体方法。毕竟,对于学术的整体客观评价,需要各种具体方法的综合运用,至于是否这样做,最终还是取决于学术评价者对学术的态度和价值认识。#p#分页标题#e#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7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禹瑞丽/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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