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碳排放强度标准 特区生态环保"基本法"9月1日实施
深圳将建立市碳排放管控机制,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超标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7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系列法规发布会,深圳生态环保领域“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这是全国首个立法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措施的法规。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
“传统环保立法”主要围绕“水、大气、土壤”三大领域污染防治进行规定,《条例》则新增了“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制度设计,对生态环保立法进行了重构。
为此,《条例》授权市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生态修复机制。“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明确市、区政府对生态功能退化或丧失区域实施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已建项目组织实施整改。同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并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晓东说。
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深圳将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域,并推出多项措施:
一是加强对野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栖息地、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二是根据需要制定深圳重点保护物种补充名录与重要自然栖息地保护补充清单,对特定物种实施重点保护和抢救性保护;三是建立和完善野生动植物就地和迁地保护机制,建设种质资源库、动物细胞库等离体保存设施;四是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应对;五是明确规定禁止大面积过度种植单一品种的观赏林。
首次立法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制度
《条例》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要求政府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成为全国首个在立法中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工作制度的法规。
除了建立深圳碳排放管控机制外,还规定在深圳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推动能源低碳发展,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制定和执行严于国家或广东省标准的绿色建筑标准,并推动重点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
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包括一是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二是支持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增加生态系统碳减排指标和碳普惠指标;三是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四是鼓励企业开展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措施和行动。
此外,《条例》还提出对海域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海总量控制,暂停审批超出重点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