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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认识误区 积极开展召回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7-08-21
    来源:

    质检总局《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开展缺陷产品召回活动,对于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笔者在召回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对“缺陷”的概念认识模糊,对召回的认识也存在误区,以至于对召回持消极态度、有抵触情绪。这些都不利于召回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对此予以纠正。

    一是认为符合标准的产品就不是缺陷产品,因而觉得没必要召回。产品经检验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却被认定为缺陷产品,企业对此不理解并提出质疑:产品明明是合格的,怎么会有缺陷?这就涉及到对缺陷概念的理解。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要掌握缺陷的概念,就必须重点理解“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一句。产品虽然符合标准,但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也属于缺陷产品,因此企业不能拘泥于产品标准。广受关注的“活动柜事件”就是一个明显例子。活动柜虽然符合标准,但产品确实存在因儿童拉开抽屉踩上后而倾倒以致砸伤的危险,这样的产品就属于缺陷产品。因此,类似产品都可以被认定为缺陷产品,企业当然应予以召回。

    二是企业认为召回就面临大量的退货要求,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不愿召回。企业有这样的想法是因为误解召回的概念。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召回有很多方式,退货只是其中一种形式。企业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用户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这也是一种召回措施。比如,某服装企业向省级质监部门备案召回计划,并通过网站发布公告,告知消费者某款幼童服装的附件(如标识)不牢固,存在脱落的风险,有可能被婴幼儿误吞食而造成危险,消费者可自行将标识剪掉或自行加固,这种广而告之的提醒就是一种简易的召回措施。

    三是企业认为召回是“自揭家丑”“自毁声誉”,因而不想召回。其实,企业的这些想法完全多虑。事物都有两面性。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不仅不会影响名声,反而能起到积极作用。开展召回是企业尊重消费者的表现,是企业社会担当和责任意识的体现,一次负责任的召回,更是企业自信心和良好形象的展示。企业的主动召回不但不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反而有利于增强人们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因此,企业要坚决去掉“召回就是质量差”的消极想法,对待召回不必“闻之色变”“避而不谈”,而应坦然面对。客观讲,召回不是负面质量的“洪水猛兽”,企业主动开展召回,反而有助于维护品牌形象,提升行业竞争力。

    四是企业认为缺陷产品召回是小题大做,因而不肯召回。这一认识极其错误,必须坚决纠正。一些企业认为,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毕竟属于低概率事件,而企业如果开展召回,则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因而实在没有必要。企业有这样的想法比缺陷产品本身的危害还大。诚然,缺陷产品导致伤害事件只是偶发,但如果发生一起,则可能让企业付出巨大的代价,轻则染上官司、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重则可能让企业一夜之间名誉扫地、轰然倒闭。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某服装企业因儿童服装帽绳存在缺陷,导致孩子玩滑梯时被帽绳勒住脖子而窒息死亡,从而使企业陷入天价赔偿、品牌被毁、面临倒闭的尴尬境地。可见,针对缺陷产品,企业来不得半点侥幸心理,必须客观理性面对、积极主动召回。

    综上所述,企业应认真学习领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熟悉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概念,消除错误观点、走出认识误区,积极做好召回工作。企业要牢记:主动召回缺陷产品,既是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手段,更是企业消除自身风险、避免重大损失的自救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质监局宁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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