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填补了我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产品安全基线空白,为行业准入、质量监督及事后追溯提供关键技术依据,可全面提升产品安全水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执行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相应目标与事件探测响应能力的软硬件系统,能减轻驾驶负担、提升舒适性,已成为新车亮点及消费者选购重要考量。今年1—7月,我国具备该系统的乘用车新车销量达775.99万辆,同比增长21.31%,渗透率62.58%,较上年提升6.5个百分点。
该系统规模化应用虽为产业注入动能,却也带来问题与挑战。一方面,产品性能缺乏统一基线,因感知方案、控制策略及交互逻辑差异,不同车企产品在混合交通、占道施工等复杂场景下的可靠性、稳定性差距明显,易让用户误判功能边界、形成过度依赖,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另一方面,营销与使用环节风险外溢,部分企业宣传中滥用“高阶智驾”“零接管”等概念,模糊“驾驶辅助”与“自动驾驶”界限,淡化系统局限,导致个别驾驶员出现长时间脱手、分心等危险行为,引发伤亡事故,社会关注度高。在此背景下,制定该系统安全底线标准、厘清宣传红线,成为监管、行业与公众的共识及迫切诉求。
基于“急用先行”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该标准,其技术内容在合理可行前提下,与联合国UNR171《关于批准车辆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DCAS)统一规定》等国际标准协调,同时结合我国复杂道路交通场景,考虑不同产品形态和技术路线,将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分为基础单车道、基础多车道、领航及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泊车系统不含于标准化对象),从“提升产品能力表现”“强化安全保障要求”“规范系统使用方式”构建“三重安全保障”。
明确功能性能要求 构建产品安全基线
严格限定系统“设计运行条件”,要求系统仅能在此条件下激活。针对单车道、多车道、领航辅助等不同功能,设置人机交互、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信息安全、数据记录等全方位安全技术要求,建立场地试验、道路试验、文件检验相结合的多层级验证方案。其中,基础单车道和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需在符合GB/T44461.1—2024、GB/T44461.2—2024相关要求基础上,满足人机交互、信息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必要安全要求;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须具备限速控制辅助能力,不得在实线处换道,基于我国交通特征构建含道路交叉口、施工区等场景的试验体系,且需通过场地试验、道路试验、文件检验验证自身能力。
提出过程管理要求 全面保障产品安全
为确保系统在复杂交通场景安全运行,防范全生命周期风险,在明确功能性能要求的同时,针对系统研发、制造、使用全流程提出安全保障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完整的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方法,对各阶段软硬件实施安全保障,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完整安全链条。研发阶段强化安全风险设计,提前防范风险;生产制造阶段保障生产稳健性与可追溯性,实现“造得稳、能追溯”;使用运行阶段动态监测车辆状态,做到“能监测、会上报”,全方位提升系统安全性。
规范系统使用方式 引导安全合理应用
依据GB/T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不同于自动驾驶系统,无法独立应对驾驶中所有事件和场景,需驾驶员持续关注路况并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为避免驾驶员“误用”“滥用”引发事故,标准要求:系统每次上电/点火后,需确认驾驶员完成使用培训方可激活;系统激活期间需具备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能力,一旦发现驾驶员出现相关情况,立即提示报警,驾驶员未及时响应则可退出激活状态;若因驾驶员脱离导致系统启动风险减缓功能,或驾驶员多次出现手部、视线脱离,将在一定时间内禁止系统再次使用。
联合国层面的相关国际法规主要为UNR171《关于批准车辆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DCAS)统一规定》,与UNR171相比,该标准有四大差异:一是驾驶员手部、视线脱离检测及报警要求与UNR171最新版协调,但禁止系统抑制手握转向盘提示,要求系统仅能在驾驶员未脱离动态驾驶任务时执行相关控制;二是细化道路试验的试验时长、道路要素要求等方法,结合交通事故统计新增施工区、纸箱、踏板式两轮摩托车、侧翻车等试验场景,要求系统在车企声明的最高可设置车速下试验;三是针对基础单车道、基础多车道、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均提出用户告知及驾驶员培训识别要求,而非仅针对系统触发的换道控制;四是新增车端数据记录要求,明确数据记录、数据元素、数据存储、数据读取等内容,为交通事故调查分析提供准确数据支撑。
编辑:刘宪银 审核:张海明